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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產品檢修注意事項

更新時間:2015-03-09      瀏覽次數:1719

1 一般規定

1.1 檢修的原因和目的

a)腐蝕、鏽蝕、老化;

b)關(guan) 鍵部件機械或電氣損壞、損傷(shang) ;

c)關(guan) 鍵部件缺少、遺失;

d)排除安全隱患,增加安全係數。

1.2 修理單位應了解與(yu) 檢修工作有關(guan) 的國家法規和標準方麵的要求。

1.3 製造廠應采用必要的措施,提供設備使用方麵必需的信息:

a)與(yu) 用途有關(guan) 的結構特點和進行過的試驗;

b)保證設備使用安全和衛生方麵的必要條件。

1.4 用戶應了解修理單位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的條件,特別是與(yu) 修理工作直接有關(guan) 的加工設備和人員素質方麵的條件。

如用戶自己承擔設備修理工作,則應了解有關(guan) 的法規和標準。

1.5 製造廠應提供的檢修資料:

a)技術規範;

b)使用性能和使用條件;

c)拆卸和組裝說明;

d)限定條件;

e)標誌;

f)推薦的檢修方法;

g)備件目錄,在目錄中應標出對設備符合有關(guan) 標準或合格證有重大影響的備件。

1.6 用戶應該保存以往的檢修或改造的記錄,並允許修理單位參閱。

1.7 對從(cong) 事檢修工作的人員應進行以下培訓:

a)防爆電氣設備的一般原理和防爆標誌的識別;

b)各種防爆電器設備的特征及性能;

c)防爆電器設備標準和使用說明書(shu) ;

d)了解防爆電器設備上允許更換的零部件;

e)修理技術;

f)檢驗技術。

1.8 檢修後的重新檢驗應做到:

a)由修理單位的檢驗部門進行,但改造的電器設備樣機須送防爆檢驗單位檢驗;


b)檢驗經修理後的設備是否符合圖紙/或有關(guan) 標準規定;

c)修理後的設備除應進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及絕緣電阻的測量外,還應進行相應防爆型式檢修補充要求中規定的試驗。其絕緣試驗的耐壓試驗值可以為(wei) 標準耐壓值的80%,但更換的絕緣件應為(wei) 100%。

1.9 修理工作人員應向用戶提供下列文件:

a)故障檢查情況;

b)檢修工作的情況說明;

c)所有的檢查和試驗結果;

d)更換、修複部件的目錄;

e)改造說明,電氣原理圖;

f)修理合格證。

1.10 推薦使用由製造廠提供的零件,修理人員應保證使用的備件與(yu) 被修理的防爆電器設備相適應。設備的標準和防爆性能要求的密封件隻能用清單上規定的特殊零件更換。

1.11 修理合格的電氣設備,由修理單位的檢驗部門發給修理合格證。修理合格證至少應包括被修電器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防爆標誌、修理廠名稱及其認可證編號、修理合格編號、日期等。

1.12 修複工作應由經過培訓並熟悉該工藝的人員進行。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防爆電氣設備。如采用某些工藝方法時,應按說明書(shu) 進行。

1.12.1 全部修複情況應該記錄,並保留記錄,記錄應包括:

a)零部件的標記;

b)修複方法;

c)與(yu) 合格證文件中的尺寸或零件的原始尺寸不同的尺寸的詳細情況;

d)日期;

e)進行修複的單位名稱。

當采用的修複方法對原防爆性能有疑問時,應該詢問製造廠或防爆檢驗單位。

1.12.2 下列零件不允許修複,應更換新件:

a)由玻璃、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穩定的材料製成的零件;

b)緊固件;

c)製造廠說明不能進行修複的零件。例如:澆封組件。

d)燈座、整流器和電容器。

1.13 對電氣設備進行改造時(如果在修理過程中將防爆電氣設備的結構、主要材料、形狀、功能予以改變,則這種“修理"就發生了質的變化,通常稱之為(wei) “改造"),應製定改造技術文件和圖紙,並送防爆檢驗單位審查。


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電氣設備改造時,盡量不改造其防爆結構。

與(yu) 用戶商定的改造,涉及到與(yu) 設備的合格證文件和有關(guan) 防爆標準不符合時,除應在文件及說明書(shu) 中說明外,且應去掉設備上原來的防爆銘牌和防爆標誌,並將新的防爆性能指標在技術文件和說明書(shu) 中說明。

1.14 隔爆外殼的檢修應按國家現行技術規定進行。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料及尺寸進行修改更換。必須修改更換時,應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情況下,取得該產(chan) 品原鑒定單位同意後方可改動。如殼體(ti) 有裂紋,建議用新的相同零件更換;如果發現有小通孔,可以用熔焊焊補。外殼上鑽孔屬改造,未經檢驗機構和製造廠同意不得進行。

1.15 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的修理:引入裝置修理後,不得改變原設備引入方式,且須符合GB3836.1、GB3836.2的有關(guan) 規定。引入裝置中零件的損壞應用相同材料、結構和質量的備件更換,防護等級不低於(yu) IP54,為(wei) 滿足環境條件的要求,檢修後不得降低其防護等級。

1.16 防爆電氣設備的修複的基本方法:

a)金屬噴漆;

b)金屬合壓法;

c)電鍍法;

d)旋轉電機定、轉子鐵芯機加工法;

e)安裝套筒法;

f)緊固件的螺孔(加大鑽孔-重新攻絲(si) ;加大鑽孔-堵封-重新攻絲(si) ;堵死螺孔-另鑽孔-重新攻絲(si) ;焊死螺孔-另鑽孔-重新攻絲(si) );

g)硬釺焊或熔焊法;

h)重新機加工法。

注意:上述方法的使用還必須同時遵守相應防爆型式檢修的補充要求(參見GB3836.13-1997相關(guan) 要求)。

1.17 連接件(增安型)的修理:可采用原配備件或經檢驗機構認定的替換件更換。電氣設備內(nei) 部的連接導體(ti) 的替換件的絕緣、幾何尺寸、電參數、耐熱性能、機械強度不得低於(yu) 原水平。連接方法應符合GB3836.3-2000。

2 注意事項

2.1 檢修前要明確維修內(nei) 容,準備好檢修工具、材料、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檢測用的儀(yi) 表和儀(yi) 器;要確認停電檢修、確認停電範圍並做好停電標記;要分清檢修場所的性質、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危險區域的類別。

2.2 在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檢修時,不能采用產(chan) 生衝(chong) 擊火花的工具,要用規定的防爆工具,檢修時采用的儀(yi) 表和儀(yi) 器也需要是防爆型的。

2.3 在條件允許下,盡量將需要檢修的防爆電器移離現場進行修理,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要


確認不會(hui) 形成爆炸環境條件下*完成。

2.4 在拆卸和組裝防爆電器與(yu) 防爆性能有關(guan) 的部分時,決(jue) 不能損壞其他部位的防爆性能。

2.5 檢修後再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全麵的檢查和調試。在恢複電氣性能的基礎上,保證恢複防爆性能才能投入運行。

3 檢修內(nei) 容

3.1 小修

a)清除設備殼體(ti) 內(nei) 外灰塵,汙垢;

b)更換或修理易損耗的零部件和緊固件;

c)修理或調整設備的操作機構和閉鎖裝置;

d)清理隔爆麵、除鏽,塗敷薄層防鏽油脂,並檢驗隔爆麵完好程度;

e)測量隔爆麵間隙,檢驗外殼完好情況;

f)測試絕緣電阻和檢驗電氣係統;

g)修理或更換電氣係統個(ge) 別零部件;

h)充油設備取油樣,做化學分析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

i)檢查設備各接線部位有無鬆動和其他缺陷,並進行修理。

3.2 中修

    除進行小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a)設備解體(ti) 檢查,*清掃;

b)處理外殼由於(yu) 受外力損傷(shang) 而發生的局部變形;

c)全麵檢驗電氣、機械結構、修理或更換其零部件;

d)修理隔爆麵,進行除鏽並測量隔爆間隙;

e)按規定進行電器設備的絕緣性能試驗。

3.3 大修

    除中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a)外殼隔爆件的更換和修理,進行必要的水壓試驗;

b)更換磁力起動器或饋電開關(guan) 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線;

c)調整試驗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的特性;

d)按規定引進電器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強度試驗和檢測、控製、保護裝置的調整試驗;

e)更換局部範圍內(nei) 的電纜線路、鋼管配線;

f)進行電纜線路、鋼管配線固定部件更新和進行外皮的防鏽刷油。

4 建立設備檔案

新、老用戶均應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檔案。從(cong) 設備安裝、試車、運行、檢修、缺陷處理、事故修複,革新改造,直到設備的防爆降級、報廢,應將各個(ge) 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數據,收集齊全,整理歸檔,以便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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